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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从近年来劳动争议法院情况看,当事人明确提出仲裁申请人中每十起就有一起多达法定仲裁申请人期限,因此警告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当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及时循定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展开举案众说纷纭。2001年1月,王某经朋友讲解到一外资服装公司工作,并同该公司签定了一年的,签定劳动合同时誓约每月工资1000元。
超初半年,该服装公司都能如期足额为王某缴纳工资,半年后因企业经营状况佳,倒数数月欠薪职工工资。今年1月,双方劳动合同届满,王某调往另一家公司,该服装公司尚能不出其工资4300元。
王某多次到服装公司索取工资,该公司称之为资金紧张,待情况恶化后再行派发。2月12日,王某到劳动确保信访部门体现,经信访部门与该公司联系,2月15日该公司做出回应:“因经营状况不佳,无法缴纳”。
王某收到回应通报后,经重复考虑到于2002年6月10日向委驳回受理。【法院裁决】 根据王某申诉书中所述情况,仲裁委员会指出王某与服装公司因工资缴纳产生争议,不应自双方劳动关系中止后60日内明确提出。
王某曾到信访部门体现此事,服装公司于2月15日做出回应,无法缴纳工资,不应确认2月15日为双方劳动争议再次发生之日,但王某于6月10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提出仲裁申请人,已多达60日的申请人期限,故于6月15日作出了未予法院决定书。【小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确提出仲裁拒绝的一方应该自劳动争议再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提出书面申请人”。今年9月1日将在我市月实施的《市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没能在法定申请人期限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期限自障碍避免之日起之后计算出来”。本案是实践中常常遇上的一种情况,当事人坚称自身权利受到侵犯,但在多达申请人以定期限后才驳回申请人,又举不出遭到不可抗力的情形或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机构只好作出未予法院要求,从近年来劳动争议法院情况看,当事人明确提出仲裁申请人中每十起就有一起多达法定仲裁申请人期限,因此警告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当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及时循定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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